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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的价值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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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的价值范文篇1

关键词:森林生态会计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森林生态管理会计

一、森林生态会计研究现状简述

(一)生态会计的提出

生态会计是环境会计理论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环境会计最初只包括传统会计中处理环境问题的部分即环境差别会计,但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对环境会计提出的新的要求,环境会计又将在传统会计框架外形成的新分支――生态会计包括了进来(耿建新、房巧玲,2004)。2001年,我国成立了“绿色会计委员会”。2001年,为了推动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了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进一步促进了环境会计的建立。2001年,中国会计学会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召开了全国会议,从而揭开了环境会计理论研究的序幕。此后,我国还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水污染保护法》、《大气污染保护法》、《森林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没有具体有关环境会计的法律、规定。StefanSchaltegger等(2003)著《ContemporaryEnvironmentalAccountingIssue,ConceptsandPractice》一书较详尽系统地分析了企业生态会计的结构,他将生态会计分为内部生态会计和外部生态会计,将生态会计系统融入企业的决策信息系统中。此后,国内开始有生态会计的一些报道。杨宗昌、钟子亮(2002)提出了生态会计的基本框架,包括目标、要素、假设、原则、内容、计量方法、信息揭示,并辨析了生态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间的关系。耿建新、曹光亮(2007)对企业生态会计的概念、生态会计的功能定位等进行了阐述。

(二)森林生态会计基本理论问题森林生态会计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森林生态会计的目标、假设、原则、核算对象等。岳上植等(2006)认为,森林生态会计应突破传统会计理论的限制,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资源资产化管理理论为指导,综合借鉴社会价值论、消费价值论等理论,运用归纳、演绎、规范、实证等研究方法,全面反映森林所具有的各种价值和效益。杨宗昌、钟子亮(2002)认为,生态会计应着眼于全局和社会,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提高企业经济活动的生态效益为目标。关于森林生态会计假设,温作民(2007)提出了会计主体假设和外部效益内在化假设,并指出森林生态会计主体可划分为盈利性森林生态假设单位和非盈利性森林生态保护单位两大类。岳上植等(2006)将森林资源核算主体分为林业企业、非林业企业和政府三个层次。乔玉洋(2006)则提出森林生态资源有价、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多元化计量、森林生态资源是所有权资源、可持续发展和外部效益内在化五项假设。乔玉洋等(2006)还对森林生态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森林生态会计核算除遵循常规原则外,还应遵循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兼顾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可靠性原则、社会性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原则。温作民(2003)还专门针对当前的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的环境外在性问题,在环境外在性核算的基本假设、原则、概念体系及报表结构方面进行了探讨。曾华锋等(2004)、刘铁华(2004)对森林生态价值的微观核算从森林生态价值会计的内涵、特征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研究。

(三)森林生态会计确认问题森林生态会计确认的核心是解决森林生态价值的会计归属问题。乔玉洋(2006)、温作民等(2007)认为森林生态会计要素包括森林生态资产(分为生态资产、木森林生态流动资产、森林生态固定资产及森林生态无形资产)、森林生态负债、森林生态权益、森林生态收入、森林生态费用和森林生态利润。对于森林生态价值的会计归属问题,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森林生态价值纳入资产类,持此观点的学者比重最大(如许家林,2005;王妹,2007;岳上植,2002)。但对于森林生态价值直归属哪类资产,学者间存在不同意见。王妹(2007)通过对《国际会计准则38――无形资产》(IAS38)、《国际会计准则41――农业》(IAS4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考察,认为森林生态价值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应划分为无形资产。曾华锋(2006)则认为应单列“森林生态资产”,并提出由省级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组织评价并出具证明,各林业生产单位据此核算的森林生态价值的具体确认模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直将森林生态价值作为权益类核算。乔玉洋(2006)提出单设“森林生态资本”账户,该账户下设“已收生态资本”和“未收生态资本”,“已收生态资本”反映会计主体森林生态资本中已得到补偿的金额,“未收生态资本”反映会计主体实现的森林生态效益未被社会认可而未得到补偿的金额。第三种观点将森林生态价值确认为收入。刘梅娟(2006)认为,不仅要将森林生态价值中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纳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列未实现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经济性也纳入收入要素核算,以完整反映森林环境财务影响和环境绩效。

(四)森林生态会计计量问题会计计量包含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对于森林生态会计计量单位,目前提出了两种思路:其一是以货币计量为主,兼用其他形式(曾华锋,2006);其二是同时采用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并应尽可能考虑运用非货币计量尺度(刘梅娟,2006)。在计量属性方面,岳上植(2002)提出了政策性计价法(如阿特奎逊法和普罗丹法)、生产性计价法(如直接成本法和平均成本法)、消费性计价法(如费用支出法)、替代性计价法(如市场替代法和机会成本法)、间接性计价法(如旅行费用法)和直接性计价法(如条件价值法、享乐价格法和问卷调查法)。曾华锋(2006)提出了租金或预期收益资本化法、边际机会成本法、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调查评价法、影子工程法、旅行费用法、发展阶段系数法等。学者们还特别关注了森林生态价值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王妹(2006)、温作民(2007)认为在成本计量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森林生态价值直以公允价值方法进行计量,国际碳补偿贸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为森林生态价值的市场化提供途径。

(五)森林生态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两者模式,一是补充报告模式,即在传统会计报告内部增设森林生态会计相关科目,将森林生态会计核算嵌入现行会计报告体系内部(温作民,2007)。另一种模式称为独立报告模式(刘梅娟,2006),即不调整现行林业会计报告而单独编制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报告,如编制专门的森林生态效益利润表、森林生态效益经费收入明细表等报表,也可编制单独的综合的森林生态效益会计报告。

(六)森林生态会计的宏观与微观层面对接问题

张宏亮(2006)认为,当前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并没有纳入会计核算系统,纳入会计核算的资源仅是企业所拥有的部分,因而,森林资源的宏观与微观会计账户核算的范围并不相同,在核算中相互

脱节,处于平行发展的态势。这既不利于宏观环境会计(绿色GDP核算)中对微观企业数据的使用,也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价值管理和资产化管理。他提出在宏观森林资源核算中,应改变传统的“统计型”核算方法,实行“会计型核算”。岳上植、惠晓峰(2006)认为,森林资产会计核算新体系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以发挥森林多种功能和效益为目的,结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林业新定位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法规、林业企(事)业单位对森林资产经营管理的现状以及当今社会越来越关注森林生态环境稳定的特定条件密切相关。必须在定量进行森林有形资产(森林生物资产、森林土地资产等)核算的同时,对森林无形资产(森林景观资产、森林生态资产等)进行量化和分析,并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以国家为依托的森林资产会计核算体系,为林业及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王立彦(2006)认为,绿色GDP核算必须与微观环境会计结合。同时,脱离与宏观层面资源环境核算的沟通和联系,微观层面的资源环境会计核算不可能自动发展并完善,因此环境会计发展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同时并举。

(七)森林生态审计问题

从某种角度讲,会计和审计是相伴而生的。对森林审计乃至森林生态审计探讨的现存文献甚少,目前只查询到两个相关方面,一是早期的森林审计方面,二是近期的与环境会计相适应的环境审计。郭春兰、王冬梅(1995)认为,森林的特殊性导致森林审计的特殊性,在开展森林审计时的主体、客体也应不同。吴联生、罗炜(1997)介绍了美国的森林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森林资产的购入方式和来源;确认买方的物主;证实在途木材入库;定期评价立木测量的方法;重新测量从贮木场运抵加工场的木材体积;定期检查贮木场存货量;检查评价木材交易活动;定期检查评估立木蓄积量;注意各种已高估或低估森林资产的手法偷窃森林资产的行为。谭德风等(1999)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审计的目标管理进行了专门研究。

二、森林生态会计研究评价

(一)森林生态会计研究已经起步,并取得较快进展森林生态会计研究起源于森林资源会计,并随环境会计研究的深入开展而推进。对森林资源会计方面的研究,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许家林教授、北京林业大学任恒祺教授、刘鸣镝博士和福建农林大学魏远竹博士等学者的研究成果为代表性。对于森林生态会计的研究,由南京林业大学温作民教授先后主持的国家林业局重点专项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而展开。课题组在森林生态会计理论、核算方法等方面取得了诸多出色的成果。但森林生态会计的研究还主要在少数林业院校进行,其他财经院校和研究机构参与很少,这不利于该研究的未来发展,应鼓励林业科研机构与会计界的联合攻关。

(二)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广受关注,学界正努力寻求其会计解决之道虽然森林生态效益已备受关注,但在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并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学界普遍认同,市场的失灵导致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生态会计体系的构建,可以直接、连续地反映出各生态建设单位森林现有的生态价值及其外部性价值。外部经济应转化为企业生态效益,外部不经济应转化为企业生态折耗,从而真实地评价企业的业绩,从而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温作民,2007)。但在诸多关键问题上,如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学术界仍存在分歧。森林生态会计的关键问题在确认和计量上。计量方面需深入研究的问题包括,森林生态价值究竟是一个流量的概念还是一个存量的概念,究竟应该将其作为资产列示、权益列示,还是应该作为损益列示。在考虑森林生态价值的报表列示时,又必须考虑对政府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视作政府对森林生态产品的购买,还是应作为政府对森林经营单位的补助。在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内在化过程中,还有森林生态效益的施体与受体间的生态交易问题,森林经营单位收到的受体单位享受森林效益的款项有该如何会计确认。森林生态价值及其外部性的确认需要借助会计账户,如何通过增设账户或在原有账户基础上增设新的二级账户来承载森林生态价值,增设的科目间的勾稽关系,会否产生重复记账和虚增资产、权益和利润现象。对于森林生态价值的计量,学者大多赞同运用公允价值法。但对公允_价值法在森林生态会计中的具体运用探讨不够。如森林生态会计中实施公允价值法的条件是否满足,公允价值法的公开报价如何在森林生态产品中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估价技术的精度问题,基于公允价值法的森林生态价值的后续计量。另外,对于有些新的估值方法(如能值分析法)在森林生态价值核算中运用,也值得深入研究。关于森林生态效益及其外部性的会计信息披露,目前学者主要关注表内的价值型列报。由于目前理论与方法的限制,将所有森林生态价值纳入表内价值披露困难较大,那么有没有权宜之计。森林生态价值的表外披露、价值型和非价值型(如实物法、事项法)相结合的披露方式都有待进一步探究。

(三)森林生态效益的分布形态现有研究呈点状分布,森林生态会计的完整体系尚未形成,但其雏形已现。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后,森林生态效益及其外部性纳入会计体系的问题研究出现小高潮。尽管如此,已有文献的研究中,表层研究居多,深入研究不够;技术模仿偏多,实际应用偏少;好大求全居多,着力解决瓶颈问题的居少。森林生态会计的完整体系尚未形成,支离破碎的点状探讨式研究较多,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完整会计核算体系的课题较少。另外,对森林生态会计问题研究还只停留在财务会计阶段,对森林生态管理会计及相应审计问题基本未见研究。

三、森林生态会计研究展望

(一)基于管理决策的森林生态管理会计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与技术条件的不断改善,森林生态会计将与林学、资源科学、生态学、国民经济核算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紧密协作,向纵深发展,逐步发展成为包含森林生态财务会计、森林生态管理会计、森林生态审计,并与森林统计和绿色GDP的森林核算协同契合的完整,科体系见。森林生态管理会计是一个新的环境会计分支,它接受IFAC环境管理会计指南(EMA-2005)指导,但有诸多新鲜内容。森林的经营管理强调的是可持续性。对森林可持续性经营管理应离不开森林生态管理会计的支持。森林生态管理会计可向内部管理层(政府、森林经营者等)提供森林有关的货币及非货币信息,并协助其制定日常及战略决策。森林生态管理会计旨在利用管理会计方法,通过发挥会计的参与管理决策之职能。为森林生态建设管理提供支持。该领域的研究方向主要有:森林生态管理会计概念框架的构建,如森林生态管理会计的概念、森林生态管理会计在森林可持续经营及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会计中的定位、森林生态管理会计的职能、森林生态管理会计的保障条件等;森林生态管理会计在森林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如森林经理目标的生态型和经济型与森林生态管理会计的双导向性,基于森林生态管理会计的森林经理决策系统与治理结构问题;森林生态业绩评价指标体系问题。

(二)基于森林生态认证与生态绩效的森林生态审计在构建森林生态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之后,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审计研究不可或缺。审计具有认证属性,森林生态审计应在创新审计理论、方法基础上,与森林生态认证和森林生态绩效评估紧密结合。基于森林生态认证与生态绩效视角,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审计将被赋予全新内涵,而非原有审计方法的简单炮制。森林生态审计有两个主要分支:森林生态绩效审计,主要研究视点有森林生态绩效的源泉、森林生态绩效审计理论依据、森林生态绩效的审计学审视、森林生态绩效审计的组织实施对策;森林生态管理审计,研究范畴包含森林生态管理内部控制系统、森林生态管理审计的形式与内容等。

森林资源的价值范文

一、调查的目的性缺乏前瞻性,过于重视数量价值,造成利用价值降低不能引起政府重视

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目的。一是查清现有森林资源状况:二是制定林业长远规划;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经营方案。但《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都只强调如何查清森林资源,对制定林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等工作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检查验收也未作为验收要件。数量的考核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知道自己有多少就行了,具体价值、怎么开发、利用是别人的事。存量同领导政绩挂钩,势必造成数据同领导挂钩数据对于实际应用,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使人们更加有理由认为,森林资源调查就是查清森林资源的数量,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林业部门也只是在为调查而调查。

二、调查成果利用难,造成调查停留在表面化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应该包括本地区的森林资源数据资料,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但是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上述两项成果在现阶段的条件下其使用的可操作性也存在很大疑问。首先是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无强制性。无论承包者还是林地所有者.他们有权自己选择经营的品种、经营模式,林业部门编制的经营方案对他们有利时,他们可以执行不利时完全可以自行其是。包括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虽然可以实行强制性保护,但由于目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林地范围有限而且补偿标准很低一旦林农认识到界定为生态公益林侵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用而要求退出“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将其林地作为商品林经营将很难处理,要么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这在现实条件下很难实现,也难以达到生态效益应有补偿的标准;要么准许其自由经营,所以林业部门编制的经营方案或林业规划可能成为空话。

鉴于目前现状林业改革势在必行,林业是目前改革进度最慢的一个行业,具体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随着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日益重视和投资力度的加大林业指导思想也实现了从“传统的木材永续利用”到“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的转变特别是林权改革及碳汇发展,要求林业调查需要新思维结合新技术形成新的调查方法。制定和完善符合实际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操作细则摸索新的“技术规定”指导下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经验,提高调查效率和精度,从数量调查到价值调查的转变,同发展碳汇和林权改革要求相协调.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首先,必须通过立法(修改《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林业长远规划的法律地位生态功能的一个重要载体就是碳汇资产的价值,但没有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作为林业长远规划的重要内容,并按此标准确定国家和各地必须达到的森林覆盖率、林地面积、生态公益林所占比例等指标.一切全是空谈。其是不断变化的,在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确权发证等工作后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可以保持相对稳定.即使有变化也能通过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加以明确。用林地权属界线作为区划小班界线的主要因子能相对稳定小班界线避免因小班界线的不确定性造成资源调查成果的不连续和利用困难。通过按林权区划小班界线也能方便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以及森林经营方案的施行。中对林地的保护标准应与基本农田的保护标准相一致确定全国及各地必须确保的底线。以法律形式确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作为全国森林资源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测手段的法定地位,将检验全国及各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碳汇发展)执行情况、效果评定作为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重要任务。

森林资源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森林综合核算

在支撑当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等三大类产品中,生态产品已成为社会最短缺、最急需和大力发展的产品,提高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已成为林业部门极为重要、艰巨和迫切的任务。因此,必须及时开展森林价值及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客观地评价,林业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所做出的贡献,准确地反映森林资源的变化和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反映森林资源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力,为国家制定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将森林核算结果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目的是在传统经济核算中对森林的处理方法加以扩展,对森林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做更加全面的整体评价。森林综合核算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要对森林自身的价值进行核算,要将其包含在国民财富之中,第二是要对森林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即森林的产出进行综合核算,并尝试与国内生产总值衔接起来。

一、森林总价值与国民财富

森林是一个国家所拥有自然资源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核算森林的总价值即森林的存量价值,并将其纳入国民财富。

1.森林总价值核算

原则上,森林总价值应该是森林所具有的全部功能的价值,包括提供物质产品的功能价值和提供生态服务的功能价值。但是,从目前核算所能够实现的程度看,森林存量价值主要是指林地和林木价值总和。

2.森林总价值对国民财富总量的调整

现有国民经济核算中,国民财富的核算对象是各种所有权确定、可以为其所有者在目前以及一定时期内带来经济收益的经济资产,其中包括各时期生产活动产出成果被积累起来形成的生产资产,以及一部分符合经济资产定义的非生产资产;而且,核算中以市场价格作为财富的基本估价原则,核算的是各种资产的市场价值。就森林主题而言,上述基本原则会在两个方面导致无法在国民财富中体现森林的重要性。第一,从内容而言,一般来说,人工林属于生产资产,可以包括在国民财富核算范围内,但天然林却有可能因为不符合经济资产的定义而被排除在国民财富范畴之外,即使包括在其中,也会仅仅作为非生产资产,与作为生产资产的森林割裂开来;第二,从估价方法而言,侧重于经济价值的估价原则无法体现森林的生态功能价值。因此,要在国民财富核算中显示森林的重要性,需要在核算方法上做以下改进:第一,扩展核算范围,使之包括所有森林;第二,将属于生产资产的森林和属于非生产资产的森林合并在一起,创建完整的森林资产概念;第三,延伸经济价值,使之包括森林的生态功能价值。

二、森林产出与国内生产总值

森林功能的实现在于它为人类和经济体系提供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产出,特别是森林生态系统服务。本项目研究创新性地提出并定义了森林产出概念,并尝试将其与反映国民经济最终产出的国内生产总值衔接起来。

1.森林产出的定义

森林产出是指依托森林和林木形成的产出,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为国民经济提供的森林物质产品,二是为社会提供的森林生态服务。

森林产出没有全部包括在现行国民经济核算的范围之中。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产出代表经济生产活动成果,一般是指物质产品产出以及通过市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服务产出。据此,森林生态服务不能作为经济产出,除非这些生态服务通过市场实现了其服务价值,比如通过森林旅游业实现的森林景观价值;当期林木自然生长也因为无法独立计算其产出量及价值而排除在外,只是笼统地用育林和森林维护活动中的成本投入作为产出替代。

即使是已经包括在其中的部分,森林产出也没有作为林业产出加以核算。在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由于林业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当一部分依托森林和林木形成的物质产品产出没有作为林业产出看待,而是被归纳到农业、畜牧业以及工业等部门产出统计之中了,比如各种干鲜林果、森林花卉、林间养殖等等。

可以说,森林产出是一个突破了现有经济活动产出计量的概念,相当于“大林业”(林业及其他相关产业)计算的初级林产品产出与森林生态服务产出的总计。

2.将森林产出与国内生产总值衔接

国内生产总值(GDP)是衡量一个时期国民经济生产最终产出成果的指标,在经济管理中发挥着核心指标的作用。由于现行国民经济核算没有全面地反映经济与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国内生产总值在反映现实经济活动成果方面具有很大局限性,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将资源环境因素纳入核算,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的调整,得到所谓“绿色GDP”。

结合森林主题看,所谓GDP总量调整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将当期对森林资源的耗减价值作为经济活动成本从GDP中扣减,得到经济资源耗减价值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这是对GDP做“减法”。一般地,作为扣减项的资源耗减价值是指净耗减,即林木资源采伐量与其自然生长量抵减后的净变化,如果该净变化非负,即可认为不存在森林资源耗减,森林发展是可持续的。

(2)将森林提供的、没有被国民经济核算所认可的生态服务产出作为与经济产出并列的'组成部分,尝试作为“加项”纳入GDP。